(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ღ◈★,适用本法ღ◈★;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ღ◈★、铁路交通安全ღ◈★、水上交通安全ღ◈★、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ღ◈★,适用其规定ღ◈★。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ღ◈★,坚持人民至上ღ◈★、生命至上ღ◈★,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ღ◈★,坚持安全第一ღ◈★、预防为主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ღ◈★。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ღ◈★,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ღ◈★、职工参与ღ◈★、政府监管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法规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物资ღ◈★、技术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信息化建设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确保安全生产ღ◈★。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ღ◈★、领域的特点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ღ◈★、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ღ◈★。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ღ◈★。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ღ◈★。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ღ◈★,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ღ◈★,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ღ◈★。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ღ◈★,并组织实施ღ◈★。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ღ◈★,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ღ◈★,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ღ◈★,并对位置相邻ღ◈★、行业相近ღ◈★、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ღ◈★。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ღ◈★,支持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ღ◈★,及时协调ღ◈★、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ღ◈★,以及开发区ღ◈★、工业园区ღ◈★、港区ღ◈★、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ღ◈★,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ღ◈★,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ღ◈★。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ღ◈★,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ღ◈★,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
国务院交通运输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水利ღ◈★、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铃木史华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对新兴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ღ◈★。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ღ◈★,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ღ◈★、齐抓共管ღ◈★、信息共享ღ◈★、资源共用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ღ◈★,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ღ◈★。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ღ◈★、组织起草ღ◈★、征求意见ღ◈★、技术审查ღ◈★。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ღ◈★、编号ღ◈★、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ღ◈★、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ღ◈★、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ღ◈★。
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和章程ღ◈★,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ღ◈★、培训等服务ღ◈★,发挥自律作用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ღ◈★。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ღ◈★、管理服务的机构ღ◈★,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ღ◈★,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ღ◈★、管理服务ღ◈★。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ღ◈★、管理服务的ღ◈★,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ღ◈★。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ღ◈★,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ღ◈★。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防止生产安全事故ღ◈★、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ღ◈★,给予奖励ღ◈★。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ღ◈★,督促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ღ◈★;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ღ◈★、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ღ◈★,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ღ◈★,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ღ◈★。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ღ◈★,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ღ◈★、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ღ◈★,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ღ◈★。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ღ◈★、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ღ◈★。
第二十四条矿山ღ◈★、金属冶炼ღ◈★、建筑施工ღ◈★、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装卸单位ღ◈★,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ღ◈★,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ღ◈★,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ღ◈★,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ღ◈★,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ღ◈★、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ღ◈★。
危险物品的生产ღ◈★、储存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ღ◈★,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ღ◈★。
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装卸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ღ◈★、建筑施工ღ◈★、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ღ◈★。考核不得收费ღ◈★。
危险物品的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ღ◈★。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ღ◈★、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ღ◈★,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ღ◈★,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ღ◈★,不得上岗作业ღ◈★。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ღ◈★,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ღ◈★、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ღ◈★。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ღ◈★、内容ღ◈★、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ღ◈★。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ღ◈★、新技术ღ◈★、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ღ◈★,必须了解ღ◈★、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ღ◈★,取得相应资格ღ◈★,方可上岗作业ღ◈★。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ღ◈★,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ღ◈★。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ღ◈★。
第三十二条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ღ◈★。
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ღ◈★,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ღ◈★。
第三十四条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ღ◈★,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ღ◈★。
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ღ◈★,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ღ◈★;验收合格后ღ◈★,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ღ◈★、设备上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ღ◈★、制造ღ◈★、安装ღ◈★、使用ღ◈★、检测ღ◈★、维修ღ◈★、改造和报废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ღ◈★、保养ღ◈★,并定期检测ღ◈★,保证正常运转ღ◈★。维护ღ◈★、保养ღ◈★、检测应当作好记录ღ◈★,并由有关人员签字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备ღ◈★、设施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ღ◈★。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ღ◈★、运输工具ღ◈★,以及涉及人身安全ღ◈★、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ღ◈★,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ღ◈★、检验机构检测ღ◈★、检验合格ღ◈★,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ღ◈★,方可投入使用ღ◈★。检测ღ◈★、检验机构对检测ღ◈★、检验结果负责ღ◈★。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ღ◈★、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ღ◈★,适用其规定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ღ◈★,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ღ◈★、设备予以淘汰ღ◈★。
第三十九条生产ღ◈★、经营ღ◈★、运输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ღ◈★。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ღ◈★、经营ღ◈★、运输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ღ◈★,必须执行有关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ღ◈★,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ღ◈★。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ღ◈★,进行定期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并制定应急预案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ღ◈★、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采取技术ღ◈★、管理措施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其中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
第四十二条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ღ◈★、商店ღ◈★、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ღ◈★,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ღ◈★。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ღ◈★、标志明显ღ◈★、保持畅通的出口ღ◈★、疏散通道ღ◈★。禁止占用ღ◈★、锁闭ღ◈★、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ღ◈★、疏散通道ღ◈★。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ღ◈★、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ღ◈★。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ღ◈★;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ღ◈★、精神慰藉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ღ◈★。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并监督ღ◈★、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ღ◈★、使用ღ◈★。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ღ◈★,应当立即处理ღ◈★;不能处理的ღ◈★,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ღ◈★,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ღ◈★。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ღ◈★,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ღ◈★,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ღ◈★,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ღ◈★,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ღ◈★,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ღ◈★,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ღ◈★。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ღ◈★、场所ღ◈★、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ღ◈★。
生产经营项目ღ◈★、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ღ◈★、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ღ◈★,或者在承包合同ღ◈★、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ღ◈★;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ღ◈★、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ღ◈★、管理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ღ◈★,发现安全问题的ღ◈★,应当及时督促整改ღ◈★。
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ღ◈★,不得倒卖ღ◈★、出租ღ◈★、出借ღ◈★、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ღ◈★,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ღ◈★,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ღ◈★。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ღ◈★,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ღ◈★。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ღ◈★、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ღ◈★,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ღ◈★、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ღ◈★,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ღ◈★,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ღ◈★。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ღ◈★,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ღ◈★。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ღ◈★、检举ღ◈★、控告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ღ◈★、检举ღ◈★、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ღ◈★、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ღ◈★、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ღ◈★。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ღ◈★,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ღ◈★、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ღ◈★。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ღ◈★,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ღ◈★,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ღ◈★。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ღ◈★,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ღ◈★,服从管理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ღ◈★。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ღ◈★,提高安全生产技能ღ◈★,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ღ◈★。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ღ◈★,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ღ◈★;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ღ◈★。
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ღ◈★,提出意见ღ◈★。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ღ◈★、法规ღ◈★,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ღ◈★,有权要求纠正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铃木史华ღ◈★、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ღ◈★,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ღ◈★;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ღ◈★,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ღ◈★。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ღ◈★,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ღ◈★,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ღ◈★。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ღ◈★。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ღ◈★,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ღ◈★,发现事故隐患ღ◈★,应当及时处理ღ◈★。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ღ◈★、核准ღ◈★、许可ღ◈★、注册ღ◈★、认证ღ◈★、颁发证照等ღ◈★,下同)或者验收的ღ◈★,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ღ◈★;不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ღ◈★,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ღ◈★。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ღ◈★,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ღ◈★,并依法予以处理ღ◈★。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应当撤销原批准ღ◈★。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ღ◈★、验收ღ◈★,不得收取费用ღ◈★;不得要求接受审查ღ◈★、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ღ◈★、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ღ◈★、器材或者其他产品ღ◈★。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ღ◈★,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ღ◈★,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ღ◈★,应当责令立即排除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ღ◈★、设备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经审查同意ღ◈★,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ღ◈★;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ღ◈★、设备ღ◈★、器材以及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ღ◈★,对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ღ◈★,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ღ◈★。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ღ◈★,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拒绝铃木史华ღ◈★、阻挠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ღ◈★,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ღ◈★;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ღ◈★,应当为其保密ღ◈★。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ღ◈★、地点ღ◈★、内容ღ◈★、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ღ◈★,作出书面记录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ღ◈★;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ღ◈★,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ღ◈★,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ღ◈★。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ღ◈★,应当互相配合ღ◈★,实行联合检查ღ◈★;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ღ◈★,应当互通情况ღ◈★,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ღ◈★,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ღ◈★,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ღ◈★。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ღ◈★、停止施工ღ◈★、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ღ◈★,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ღ◈★、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ღ◈★,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ღ◈★。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ღ◈★,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ღ◈★,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ღ◈★,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ღ◈★。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ღ◈★。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检验结果的合法性ღ◈★、真实性负责ღ◈★。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
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ღ◈★,不得租借资质ღ◈★、挂靠ღ◈★、出具虚假报告ღ◈★。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ღ◈★,应当形成书面材料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ღ◈★,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ღ◈★。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ღ◈★,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ღ◈★。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ღ◈★,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ღ◈★、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ღ◈★。
第七十五条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ღ◈★,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ღ◈★。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ღ◈★,给予奖励ღ◈★。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ღ◈★。
第七十七条新闻ღ◈★、出版ღ◈★、广播ღ◈★、电影ღ◈★、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ღ◈★,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铃木史华ღ◈★、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ღ◈★。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ღ◈★,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ღ◈★、投资主管部门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ღ◈★。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ღ◈★、暂停项目审批ღ◈★、上调有关保险费率ღ◈★、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ღ◈★,并向社会公示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ღ◈★、共享ღ◈★、应用和公开ღ◈★,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ღ◈★,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ღ◈★,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ღ◈★。
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ღ◈★,在重点行业ღ◈★、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ღ◈★,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ღ◈★,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铃木史华ღ◈★,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ღ◈★。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ღ◈★,国务院交通运输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水利ღ◈★、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ღ◈★、领域ღ◈★、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ღ◈★,实现互联互通ღ◈★、信息共享ღ◈★,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ღ◈★、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ღ◈★、智能化水平ღ◈★。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ღ◈★,以及开发区ღ◈★、工业园区ღ◈★、港区ღ◈★、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ღ◈★。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ღ◈★,并定期组织演练ღ◈★。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ღ◈★、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ღ◈★;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ღ◈★,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ღ◈★,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ღ◈★。
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运输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ღ◈★、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ღ◈★、设备和物资ღ◈★,并进行经常性维护ღ◈★、保养ღ◈★,保证正常运转ღ◈★。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ღ◈★,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ღ◈★,组织抢救ღ◈★,防止事故扩大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不得隐瞒不报ღ◈★、谎报或者迟报ღ◈★,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ღ◈★、毁灭有关证据ღ◈★。
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ღ◈★,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ღ◈★、谎报或者迟报ღ◈★。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ღ◈★,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ღ◈★,组织事故抢救ღ◈★。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ღ◈★,加强协同联动ღ◈★,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ღ◈★,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ღ◈★、疏散等措施ღ◈★,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ღ◈★、依法依规ღ◈★、实事求是ღ◈★、注重实效的原则ღ◈★,及时ღ◈★、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ღ◈★,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ღ◈★,评估应急处置工作ღ◈★,总结事故教训ღ◈★,提出整改措施ღ◈★,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ღ◈★。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ღ◈★。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ღ◈★。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铃木史华ღ◈★,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ღ◈★;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ღ◈★。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ღ◈★,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ღ◈★,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ღ◈★,对有失职ღ◈★、渎职行为的ღ◈★,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ღ◈★。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ღ◈★、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ღ◈★;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行为的ღ◈★,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要求被审查ღ◈★、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ღ◈★、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ღ◈★,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ღ◈★、验收中收取费用的ღ◈★,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ღ◈★,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ღ◈★;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ღ◈★、挂靠ღ◈★、出具虚假报告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ღ◈★,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ღ◈★,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等工作ღ◈★;情节严重的ღ◈★,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ღ◈★。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ღ◈★、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ღ◈★,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提供必需的资金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ღ◈★。
有前款违法行为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ღ◈★,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给予撤职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ღ◈★,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对重大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ღ◈★,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装卸单位以及矿山ღ◈★、金属冶炼ღ◈★、建筑施工ღ◈★、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ღ◈★;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ღ◈★、被派遣劳动者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ღ◈★;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限期改正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ღ◈★;
(二)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ღ◈★;
(三)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ღ◈★;
(四)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ღ◈★,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ღ◈★。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备ღ◈★、设施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的ღ◈★;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ღ◈★、运输工具ღ◈★,以及涉及人身安全ღ◈★、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ღ◈★、检验合格ღ◈★,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ღ◈★,投入使用的ღ◈★;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ღ◈★,擅自生产ღ◈★、经营ღ◈★、运输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ღ◈★,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ღ◈★、经营ღ◈★、运输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ღ◈★,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
(三)进行爆破ღ◈★、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ღ◈★、场所ღ◈★、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与承包方ღ◈★、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ღ◈★、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ღ◈★、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ღ◈★,或者未对承包单位ღ◈★、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ღ◈★、管理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以上施工单位倒卖ღ◈★、出租ღ◈★、出借ღ◈★、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吊销资质证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ღ◈★、商店ღ◈★、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ღ◈★,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ღ◈★;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ღ◈★、标志明显ღ◈★、保持畅通的出口ღ◈★、疏散通道ღ◈★,或者占用ღ◈★、锁闭ღ◈★、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ღ◈★、疏散通道的ღ◈★。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ღ◈★,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ღ◈★,该协议无效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ღ◈★,不服从管理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ღ◈★,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生产经营单位拒绝ღ◈★、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ღ◈★,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ღ◈★,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ღ◈★,给予降级ღ◈★、撤职的处分ღ◈★,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ღ◈★;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ღ◈★、谎报或者迟报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拒不改正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情节严重的ღ◈★,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导致发生重大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ღ◈★,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情节特别严重铃木史华ღ◈★、影响特别恶劣的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ღ◈★,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ღ◈★;其中ღ◈★,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ღ◈★、第一百一十条ღ◈★、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ღ◈★、铁路ღ◈★、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ღ◈★,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ღ◈★。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ღ◈★,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ღ◈★;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ღ◈★、他人财产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ღ◈★,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ღ◈★。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ღ◈★,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ღ◈★,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ღ◈★;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ღ◈★,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ღ◈★。
重大危险源ღ◈★,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ღ◈★、搬运ღ◈★、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ღ◈★,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ღ◈★、较大事故ღ◈★、重大事故ღ◈★、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ღ◈★。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ღ◈★,制定相关行业ღ◈★、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ღ◈★。
安全不是谁规定的ღ◈★,而是自然存在的ღ◈★,只有遵守ღ◈★,但是合格的国家公民都是经过学习教育的ღ◈★,上岗作业过多的普及知识就是犯罪
消防安全是大事ღ◈★,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ღ◈★!ღ◈★!ღ◈★! 从日常生活中了解发现一个全国性细思极恐的消防安全问题ღ◈★,就是遍地开花遍布城市和村镇的角角落落的管道和五金店经营的PVC管道胶水ღ◈★,他们都在无危险品仓库和无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ღ◈★。一般门店楼上基本都是高层住房ღ◈★,所以埋下了无数个安全隐患ღ◈★。一般由胶水厂和管道厂家直接送到管道店和五金店ღ◈★,(一般管道厂家混装在管道车下面进行运输)大都直接存放在店面里ღ◈★,从安全角度考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ღ◈★!望有关管理部门重视监督ღ◈★,并要求按规定规范经营ღ◈★!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6月22日消息ღ◈★,湖南省常德市委常委ღ◈★、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谢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ღ◈★,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ღ◈★。谢胜 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ღ◈★,谢胜出生于1970年5月ღ◈★,长期在岳阳市工作ღ◈★,曾任岳阳市君山区委副书记ღ◈★、区长ღ◈★,君山区委书记ღ◈★,县级临湘市委书记等职ღ◈★。
6月20日晚ღ◈★,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近日网传“成都百花潭公园发生聚众淫乱行为”的信息ღ◈★,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ღ◈★,现查明:网传所述违法事件未发生于百花潭公园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ღ◈★。
6月22日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局长于文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ღ◈★,目前正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ღ◈★。
罕见ღ◈★!#两架伊朗无人机突破防御 美出动6架#B2轰炸机 ღ◈★,或带巨型钻地弹 #伊朗 #以色列
34岁教授王虹回北大开讲座 韦东奕坐第一排听课 有观点认为王虹或成首位 获得菲尔兹奖的中国籍数学家
许家印前妻5亿港元购伦敦33套豪宅ღ◈★,与儿孙居住在其中一套ღ◈★,被指通过“技术性离婚”获恒大数百亿分红(红星新闻 证券时报)#恒大#许家印前妻
公开简历显示ღ◈★,雷亚成ღ◈★,男ღ◈★,汉族ღ◈★,出生于1965年7月ღ◈★,陕西靖边县人ღ◈★,中共党员ღ◈★,大学学历ღ◈★,1983年7月参加工作ღ◈★。
近日ღ◈★,珠海市委副书记ღ◈★、市长吴泽桐赴珠海经开区ღ◈★、斗门区调研产业园区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ღ◈★,强调要全力抓好重点产业项目建设ღ◈★,高水平推进产业园区建设ღ◈★,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ღ◈★,推动珠海高质量发展不断迈出新步伐ღ◈★。
近日ღ◈★,辽宁营口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ღ◈★。1.大石桥市政府原副市长孙铭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22年至2024年ღ◈★,孙铭晨在任营口市水利局副局长ღ◈★、大石桥市政府副市长期间ღ◈★,接受多家企业负责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ღ◈★,宴请费用均由企业负责人承担ღ◈★。必发ღ◈★!bifa必发ღ◈★,物流行业ღ◈★,必发bifa官方网站bifa必发ღ◈★,必发bifaღ◈★。运输服务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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